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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业务简述
国内信用证议付,是指我行被指定为国内信用证议付行或信用证指定任意银行为议付行,在开证行或保兑行已确认到期付款的情况下,在收到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购买单据,取得信用证项下索款权利,向借款人(即国内信用证受益人)预付资金的行为。
二、适用对象
适用于国内信用证结算方式下,在开证行或保兑行付款前,希望提前实现销售回笼的卖方(信用证受益人)。
三、开办条件
依法核准登记;生产经营正常、履约记录良好,交易真实合法有效;信用证符合我行规定,并能提供我行要求的业务资料;符合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注:本页面提供信息仅供参考,具体业务以当地网点的公告与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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